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10日期限,计算方式如下:
起算点:自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算(《行政复议法》第48条)。例如,行政机关于5月1日收到复议申请副本,则期限从5月1日开始计算。
期限性质:10日为法定期间,不因节假日顺延。若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例如,第10日为周六,则顺延至下周一。
提交方式:被申请人需在10日内将答辩状、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行政复议机构(如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申请人(部分地方规定要求)。若通过邮寄提交,以邮戳或寄出记录为准,但建议提前预留邮寄时间。
逾期后果:若被申请人未在10日内提交,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复议机构可能视情况记录在案,或对被申请人作出不利推定(如认定其未举证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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