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职务犯罪短期没有生命危险的,不能暂予监外执行吗”这一问题,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条件。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暂不收监或者收监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这种制度的实施,主要是基于罪犯的特殊身体状况或生活状况,以及确保刑罚执行的同时,也兼顾人道主义和社会效果。
接下来,我们针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于职务犯罪的罪犯,如果其患有严重疾病,确实有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该疾病必须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规定的严重疾病,并且需要保外就医。这些疾病通常包括严重传染病、反复发作的且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病、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等,且这些疾病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可能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罪犯的服刑能力。
然而,对于您提到的“短期没有生命危险”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如果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这是因为这些疾病虽然严重,但并未达到可能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服刑能力的程度,因此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严格条件。
此外,除了严重疾病外,暂予监外执行还适用于其他两种情形:一是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二是罪犯因身体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但在这两种情形下,也并不直接涉及职务犯罪罪犯短期没有生命危险的情况。
综上所述,对于职务犯罪的罪犯,如果其短期没有生命危险,即使患有严重疾病,也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这是为了确保刑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防止罪犯利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逃避法律的制裁。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会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