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干股的员工属于实际股东吗 司法案例-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6-03-10 公司事务

持有干股的员工是否属于实际股东,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定。以下从法律定义、司法实践及实务建议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义:干股与实际股东的区分

  1. 干股的本质
    干股通常指未实际出资或未以货币形式出资,但通过协议约定享有公司分红权的股份。其核心特征是无对价取得股权收益,可能基于技术、资源、管理贡献等非货币因素授予。

  2. 实际股东的认定标准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际股东需满足以下条件:

    • 工商登记:股权登记于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
    • 实际出资:履行出资义务(货币或非货币财产);
    • 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决策、分红、剩余财产分配等。
      若干股仅约定分红权而未满足上述条件,通常不被认定为实际股东。

二、司法实践:不同案例的裁判逻辑

  1. 案例1:干股未登记,仅享分红权→非实际股东

    • 案情:员工A与公司约定,以技术入股获得10%干股,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亦未参与公司管理。
    •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A仅为“隐名合伙人”,不享有股东资格,仅能依据合同主张分红。
    • 依据:股东资格需以工商登记为形式要件,未登记则无法对抗第三人(《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
  2. 案例2:干股登记+实际行使权利→实际股东

    • 案情:员工B与公司签订《干股协议》,约定其以管理贡献获得5%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参与董事会决策。
    •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B为实际股东,享有完整股东权利。
    • 依据:登记+实际行使权利满足股东资格实质要件(《公司法》第32条)。
  3. 案例3:干股涉及职务侵占风险→股权无效

    • 案情:高管C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协议获得干股,未实际出资且未登记。
    •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C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干股协议无效,股权归属公司。
    • 警示:若干股来源违法(如贪污、贿赂),即使协议存在,亦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实务建议:干股设计的合规要点

  1. 明确协议性质

    • 若仅约定分红权,建议签订《利润分配协议》,避免使用“股权”表述;
    • 若需赋予股东资格,必须完成工商登记并实际行使权利。
  2. 完善出资手续

    • 即使以非货币财产(如技术、资源)出资,也需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公司法》第27条)。
  3. 避免法律风险

    • 干股授予需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避免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 涉及国企或上市公司干股时,需额外遵守国资监管或证券法规。

总结:持有干股的员工是否属于实际股东,需结合登记、出资、权利行使三要素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未登记的干股通常仅视为合同债权,而登记且实际参与管理的干股可能被认定为股权。若您涉及干股协议设计或纠纷,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