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为什么不用邻接权-孙晟律师|法行宝
2026-03-09 房产纠纷

我国《民法典》未采用“邻接权”这一概念,主要是基于法律体系构建的逻辑性、术语使用的统一性以及与国际公约的衔接性等多方面的考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法律体系构建的逻辑性:

    • 《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体系构建需要遵循一定的逻辑性和内在一致性。在知识产权领域,《民法典》主要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核心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知识产权体系的基础。而“邻接权”虽然与著作权紧密相关,但它更多地是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等特定主体的权益保护,这些权益在性质上更接近于著作权的延伸或补充,而非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
    • 因此,从法律体系构建的逻辑性出发,《民法典》选择不单独设立“邻接权”章节,而是将其相关内容融入著作权或其他相关章节中,以保持法律体系的简洁性和内在一致性。
  2. 术语使用的统一性:

    •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邻接权”并非一个广泛使用的术语。相反,我国法律更倾向于使用“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相关权”等表述来指代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等主体的权益。这种术语使用上的统一性有助于减少法律适用中的混淆和歧义。
    • 《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术语使用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因此,选择不使用“邻接权”这一术语,而是采用更符合我国法律习惯的表述方式,有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3. 与国际公约的衔接性:

    • 虽然“邻接权”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通用术语,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具体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需要充分考虑与国际公约的衔接性,但同时也需要结合本国国情和法律传统进行适当调整。
    • 我国已经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公约,这些公约对邻接权的保护提出了基本要求。然而,我国在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同时,也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邻接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因此,《民法典》未采用“邻接权”这一概念,并不影响我国对邻接权的保护,也不违反国际公约的规定。
  4. 实际法律保护的需求:

    •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等主体的权益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这些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这些法律法规对邻接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 因此,从实际法律保护的需求出发,《民法典》无需再单独设立“邻接权”章节来重复规定这些内容。相反,将邻接权的相关内容融入著作权或其他相关章节中,更有助于实现法律体系的简洁性和高效性。

总结来看,我国《民法典》未采用“邻接权”这一概念是出于法律体系构建的逻辑性、术语使用的统一性、与国际公约的衔接性以及实际法律保护的需求等多方面的考量。这种选择并不影响我国对邻接权的保护,也不违反国际公约的规定。如果您在房产纠纷或遗产继承领域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