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询问笔录时,应当明确表达异议并详细记录理由,确保笔录内容真实反映个人立场,同时遵循法定程序。 以下是具体操作建议:
明确表达异议
在笔录中直接注明“本人对上述内容有异议”,并详细说明不同意的具体部分(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例如:“本人对第3页第2段关于‘自愿承认’的表述有异议,实际是在胁迫下作出的陈述。”
补充修正内容
若对部分内容认可但需修正,可写明“除以下内容外,其余部分属实”,并逐条列出修正意见。例如:“第5页关于时间节点的记录有误,实际时间为XX年XX月XX日,有监控录像为证。”
要求附注说明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若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办案人员签名确认。若你不同意笔录但被迫签字,可要求在笔录末尾添加“以上内容与本人陈述不符”的备注,并注明日期。
保留证据支持立场
若异议涉及事实争议(如时间、地点、行为),需同步提供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联系方式、书面材料等),并在笔录中注明“相关证据已提交,可随时调取核实”。
程序合法性审查
检查笔录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示例表述:
“本人对2023年XX月XX日XX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内容有异议,具体如下:
注意事项: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