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 登记上交和追缴的区别-南辉律师|法行宝
2026-03-08 刑事辩护

您好,关于“没收、登记上交和追缴的区别”,这是一个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的重要问题。下面我将结合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为您详细解释这三者的区别。

一、没收

主体:没收通常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县级以上,含县级)实施。

对象:没收针对的是行为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违禁品和供违纪所用的本人财物。这意味着,只要财物是通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获得的,且不属于受侵害人的合法财产,都可能成为没收的对象。

前置条件:没收决定必须经过审查调查和审理后,确认属违纪违法之后才能做出。

强制性:没收具有较强的强制性,一旦决定没收,行为人必须交出相关财物。

后果:没收的财物在暂扣、封存后应当上缴国库,具有最终结论性。

二、登记上交

主体:登记上交的实施主体是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人本人。

对象:登记上交针对的是行为人承认的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这包括行为人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虽违反规定但不构成严重违纪违法),或在审查调查中交代属违纪违法所得但因证据等原因不作为处分依据的财物,以及行为人对于认定的违纪违法财物主动登记上交的情况。

前置条件:登记上交不一定需要认定违纪违法,它更多是基于行为人的自愿和承认。

强制性:登记上交一般是行为人的主动行为,但在审查调查中发现行为人有收受礼品的行为且未登记上交的,应当予以收缴。

后果:登记上交的财物在暂扣、封存后上缴国库。

三、追缴

主体:追缴同样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

对象:追缴主要针对的是行为人的违规违纪违法所得中属于受侵害人的合法财产部分。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通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获得了本应属于他人的财物,这部分财物就需要被追缴并返还给受侵害人。

前置条件:追缴决定也必须经过审查调查和审理后,确认属违纪违法且存在受侵害人合法财产被侵占的情况后才能做出。

强制性:追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为人必须交出相关财物以返还给受侵害人。

后果:追缴的财物及其孳息在暂扣、封存后,应当返还受侵害人。其中,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如果受害单位已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被核销的,追缴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

总结

  • 没收:针对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等,具有最终结论性,上缴国库。
  • 登记上交:针对行为人承认的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更多是基于自愿和承认,上缴国库。
  • 追缴:针对受侵害人的合法财产部分,返还给受侵害人或上缴国库(在特定情况下)。

希望以上解释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没收、登记上交和追缴的区别。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