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国有资产是什么罪名-丁艾东律师|法行宝
2026-03-08 刑事辩护

变卖国有资产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具体需根据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是对这两种罪名的详细解析: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 主体要求:

    •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意味着,只有这些特定身份的人员才能单独构成本罪。
  2. 主观方面:

    • 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具有徇私的动机。这通常表现为为个人利益而实施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由于疏忽大意或客观情况导致的不当行为,则不构成此罪。
  3. 客观行为:

    • 行为人实施了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低价折股可能发生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低价出售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明显低于合理价格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他人。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通常指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4. 法律后果:

    • 符合上述条件者,将被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依法会受到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刑事处罚。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1.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私分的对象必须是已实际存在的国有资产。
  2. 客观要件:

    •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这种行为通常带有一定公开性,且多为按人头均分。
    • 私分的国有资产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需参考相关司法解释或规定。
  3. 主体要件:

    •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 主观要件:

    • 行为人须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私分。如果行为人是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的误分,则不构成此罪。
  5. 法律后果:

    •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者,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刑罚根据案件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

三、综合建议

在处理涉及国有资产的不当处置案件时,应首先明确行为人的身份、行为动机、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如果行为人具有徇私动机,且实施了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且私分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面临类似问题,或者对变卖国有资产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