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国有资产罪触犯刑法第几条-张康祥律师|法行宝
2026-02-28 刑事辩护

变卖国有资产罪主要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罪名构成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些人员通常具有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和权限。

  2.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这种故意通常与徇私舞弊有关,即为了个人私利或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

  3.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

  4.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法律后果

  1. 基本刑:对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加重刑:对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适用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如国有资产的流失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手段等,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变卖国有资产罪,并据此确定相应的刑罚。例如,如果行为人通过虚构交易、隐瞒真相等手段,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给特定关系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变卖国有资产罪。

五、建议与提醒

  1.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国有公司、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 提高法律意识:相关管理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因为个人私利或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

  3. 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如果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等敏感问题,建议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如果您在变卖国有资产罪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