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国有资产属于违反刑法,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一. 盗卖国有资产的法律性质
- 盗卖国有资产,即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将国有资产进行出售或折股,以谋取私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有资产的权益,属于刑法所规制的范畴。
二.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构成
- 主体特定: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只有他们才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处分权,其他主体不能单独构成本罪。
-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且有徇私的动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出于个人私情、私利而故意为之。
- 客观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包括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等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或者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
- 结果犯:本罪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构成本罪。
三. 法律责任
-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实际案例
- 例如,原漠河县委书记王开明和湖北省孝感市委原书记潘启胜,均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手中权力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开除党籍并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犯罪。
综上所述,盗卖国有资产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