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方因围标串标而多得的合同利润原则上应被全部没收,且可能面临额外的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计算并保留该部分利润。具体分析如下:
围标串标行为的违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围标串标属于违法行为,其直接后果是中标无效。若中标方通过围标串标获取合同,其基于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合同利润缺乏合法依据,属于非法所得。
非法所得的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围标串标多得的合同利润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被全部没收,不存在“计算”或“保留”的合法空间。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实务中的操作要点
建议:若涉及围标串标争议,中标方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以争取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若已面临刑事调查,需尽快委托律师介入,评估证据链条及量刑情节,制定辩护策略。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招标投标法律实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