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优抚对象-张万军律师|法行宝
2026-03-08 劳动纠纷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主要是指那些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过特殊贡献,并在生活中需要一定扶持和照顾的特定群体。这些优抚对象根据其贡献和需要,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

  1. 伤残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已经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伤残等级并发给伤残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这些遗属需满足一定条件,如父母需为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退休)人员;配偶需为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退休)人员,且在烈士或现役军人去世后没有改嫁,或改嫁后仍履行赡养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父母义务;兄弟姐妹需由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抚养,年龄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仍在就学以及因为身体原因无劳动能力;子女需年龄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仍在就学以及因为身体原因无劳动能力。

二、享受国家生活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1. 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且退伍后政府未安排工作的人员。

  2. 国民党抗战老兵:当年参加国民党军队,服役期间参加抗日战斗,且目前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金的人员。

  3. 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档案中有参战(涉核)记载,退伍后政府未安排工作,或安排工作后下岗的“两参”退役人员。

  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经市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享受带病回乡待遇的军队退役人员,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审查申请人的退伍证(退役登记表)真实性,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证明,以及申请人是否以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身份退役等。

  5.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申请人需符合年满60周岁、2011年11月1日之前退伍、目前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金的条件。

  6. 部分烈士子女:需符合是烈士子女、18周岁之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满60周岁的条件。

三、其他相关说明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虽然不属于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但义务兵家属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待政策,具体发放要求需按照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的通知执行。

  • 中止或取消抚恤优待资格的情形: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这些优抚对象享受的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是国家对他们过去贡献的认可和尊重,也是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会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抚恤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