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受贿犯罪中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王丰小律师|法行宝
2026-03-08 刑事辩护

在受贿犯罪中,赃款用于非法活动不仅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反而可能成为量刑时从重处罚的情节。以下从法律定性、量刑影响及实务认定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性:赃款用途不影响受贿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赃款是否用于非法活动,既不改变“收受财物”的客观行为,也不影响“为他人谋利”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改变受贿罪的基本定性。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100万元后用于赌博,仍构成受贿罪,赌博行为本身不单独构成新罪(除非涉及赌博罪等其他罪名)。

二、量刑影响:可能成为从重处罚情节

赃款用于非法活动虽不改变罪名,但可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从而在量刑时被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具体表现为:

  1.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数额+情节”模式:受贿罪量刑需综合数额与情节,赃款用于非法活动可能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而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 司法解释的细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赃款用于非法活动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可能直接升档量刑(如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 实务中的倾向性认定:在类似案例中,法院常将赃款用于赌博、行贿、贩毒等非法活动,作为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深”的依据,进而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三、实务认定:需区分“赃款用途”与“后续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赃款用途与后续独立犯罪的关系,避免重复评价或遗漏评价:

  1. 若赃款用途构成独立犯罪(如用赃款购买毒品后贩卖):需对受贿罪与后续犯罪(如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此时,赃款用途成为独立犯罪的构成要件,而非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2. 若赃款用途不构成独立犯罪(如用赃款嫖娼):仅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不影响罪名认定,但可能加重处罚。
  3. 证据要求:需通过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行为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赃款的实际用途与非法活动的关联性,避免主观臆断。

总结建议

  1. 对行为人而言:若已涉及受贿犯罪,赃款用途可能成为量刑“加重码”,需在辩护中重点论证用途与受贿行为的关联性、社会危害性程度,争取从轻处理。
  2. 对举报人/办案机关而言:需全面收集赃款流向证据,区分用途是否构成独立犯罪,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量刑失衡。
  3. 对预防角度而言:国家工作人员应警惕“赃款用途合法化”的侥幸心理,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活动掩盖受贿本质的行为,均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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