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婿户口在本村是否具有选举权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而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这一权利的具体行使则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里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通常指的是户籍在本村并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村民。
对于女婿这一特定身份,如果其户口已经迁入本村,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选举条件(如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等),那么他就应当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选举权。这是因为选举权是基于公民的户籍和年龄等基本条件来确定的,而不受其婚姻关系或家庭身份的影响。
此外,虽然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主要讨论了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委托投票问题,但这并不直接影响女婿作为本村户籍村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委托投票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参加投票的村民的投票问题,而并不涉及选举权的归属问题。
综上所述,如果女婿的户口已经迁入本村,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选举条件,那么他就享有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权。这一权利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