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吗-黄祖合律师|法行宝
2026-03-07 刑事辩护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不属于不真正不作为犯,而是一种典型的作为犯。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定义

  1. 不真正不作为犯:指的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从而构成犯罪。
  2. 作为犯:则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表明,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此罪,因为他们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和职责。
  2. 主观要件:犯罪人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包庇,或明知是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纵容。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罪,这进一步体现了本罪的故意性。
  3.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破坏的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这表明,本罪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管理活动造成了实际的危害。
  4. 客观要件:
    • 包庇行为:包括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以及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是积极的身体动作,属于作为的形式。
    • 纵容行为:表现为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放任态度,如发现后故意不查处,或为其提供方便条件等。虽然纵容行为在表面上看起来可能是一种不作为,但实际上,它是以不履行职责的积极方式(即故意不查处或提供方便条件)来实施的,因此仍然属于作为犯的范畴。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何不属于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然而,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行为人并不是因为不履行某种法律义务而构成犯罪,而是因为实施了积极的包庇或纵容行为。这些行为都是行为人主动实施的,而不是由于不履行义务而导致的。因此,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符合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定义。

四、法律后果与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纵容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严厉的处罚措施体现了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建议: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任何包庇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 如果发现身边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或相关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 对于已经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人,应依法接受法律的制裁,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综上所述,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种典型的作为犯,不属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范畴。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