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行政判决书,确实应当承担延期履行滞纳金,但具体情形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判决内容来确定。以下从多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未履行行政判决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延期履行滞纳金(在金钱给付义务中表现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其他义务中则表现为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滞纳金计算
金钱给付义务:
非金钱给付义务:
三、实际案例与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通常是行政机关或相关权利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措施,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法院还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计算并收取延期履行滞纳金。
四、特殊情况与注意事项
总结来说,未履行行政判决书确实应当承担延期履行滞纳金,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需根据判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如果你面临此类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