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要件-宋子明律师|法行宝
2026-03-06 刑事辩护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这一制度旨在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防止其因非法猎杀、收购、出售等行为而遭受破坏,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国家的宝贵自然资源,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破坏这种保护制度的行为,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二、客观要件

  1.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保护措施和禁止性规定,为打击非法收购、出售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 非法收购、出售行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或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这里的“收购”和“出售”不仅限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也包括出于自用、收藏、装饰等目的而进行的购买或销售行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如支付货币、实物交换等,只要是为了获取或转让这些动物或其制品而进行的交易,都属于收购或出售。

  3. 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所收购或出售的对象必须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制品则是指对这些动物进行加工后形成的产品,如标本、皮张、药品、装饰品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为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此外,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如某些工艺品公司为了制作相关产品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对于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予以非法收购或出售。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收购或出售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因受他人欺骗而误以为是普通动物制品,则不构成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即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收购或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意图,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原因导致行为发生,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后果与建议: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其量刑标准根据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大小而有所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不同的情节对应的量刑幅度有所不同,具体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因此,我建议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随意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果发现有非法收购、出售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和生态环境安全。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刑事案件或侵权损害方面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