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执行阶段若符合减半收取诉讼费条件,需在提交执行申请时,同步提交《诉讼费减免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如下:
减半收取诉讼费的适用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可申请减半收取诉讼费:
-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 确实需要减免的其他情形(如经济困难,需提供低保证明、残疾证明等)。
- 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基于破产财产分配的申请执行。
- 执行标的为行为(如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非财产性请求)的案件。
申请执行阶段减半收费的流程
- 步骤1:准备申请材料
需提交以下文件至执行法院:
- 《诉讼费减免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案件情况、申请理由及依据);
- 证明符合减免条件的材料(如低保证明、法律援助函、残疾证等);
- 执行申请书及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
- 步骤2:法院审查与决定
法院将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减免诉讼费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补交或免交剩余费用;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 时效性:需在提交执行申请时同步提出减免申请,逾期可能影响审查结果。
- 材料真实性: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法院将不予减免,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 执行标的性质:若执行标的为财产(如金钱、房屋),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若为行为请求,通常可直接适用减半收费。
示例文书框架(《诉讼费减免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请求减半收取本案执行阶段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1. 申请人因(具体情形,如经济困难/追索赡养费/接受法律援助等)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XX条规定的减免条件;
2. 附证明材料清单(如低保证明、法律援助函等)。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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