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中,若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情形,可通过明确履行方式条款来排除赔偿义务。具体撰写方式需结合免责事由类型,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法定免责情形下的履行方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约定: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时,受影响方应在事件发生后[X]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权威机构证明文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已履行部分按实际完成量结算。”
关键要素:
约定免责情形下的履行方式条款
若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特定免责约定(如商业风险分担),需满足:
“鉴于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存在[X]%的自然损耗率,双方同意当实际损耗不超过该比例时,乙方无需就损耗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损耗检测报告,超耗部分按市场价[X]%折价补偿。”
关键要素:
风险提示:
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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