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谁有表决权-许彬律师|法行宝
2026-03-05 公司事务

在破产程序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享有表决权,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这是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的基本原则,确保了所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二、特殊情况

  1.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 对于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通常不享有表决权。这是因为他们的债权已经通过财产担保得到了优先保障,因此不需要再通过表决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 但是,对于其他事项,如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仍然享有表决权。
  2. 职工债权人:

    • 职工债权人无需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
    • 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如果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职工债权人有表决权。对于其他事项,职工债权人一般无表决权。
  3.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

    •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尚未确定,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以行使表决权外,该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这是为了确保表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因债权不确定而导致的表决混乱。

三、表决权的行使与通过条件

  1. 表决权的行使:

    •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常采用现场投票、书面投票等方式进行。
    • 每个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根据自己的债权数额行使表决权,每单位债权对应一票。
  2. 通过条件:

    • 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 特殊决议(如和解协议):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后果

  • 实际案例:假设某企业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A对和解协议无表决权,但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有表决权。职工债权人B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职工工资的事项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C,在人民法院未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前,不得行使表决权。
  • 法律后果:如果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并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如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总结与建议:

在破产程序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享有表决权,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作为债权人,您应该了解自己的表决权范围,并在会议上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您对表决权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