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审核中有通知开庭怎么撤诉-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6-03-05 行政纠纷

在诉讼审核阶段收到开庭通知后,原告仍可申请撤诉,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具体分析如下:

  1. 撤诉的法定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原告申请撤诉需同时满足:

    • 主体适格:撤诉申请须由原告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代理人需持有特别授权委托书;
    • 自愿性:撤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如恶意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责任等);
    • 程序合法:需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提出,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则无法撤诉。
  2. 撤诉的具体流程

    • 提交书面申请:原告需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明确撤诉意愿及理由(如双方达成和解、证据不足等);
    • 法院审查:法院将审查撤诉是否损害第三方权益或公共利益。若涉及反诉或第三人利益,需征得反诉原告或第三人同意;
    • 裁定结果:法院审查通过后,将出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案件终结;若驳回申请,原告需继续参与诉讼。
  3. 撤诉的法律后果

    • 诉讼费用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撤诉案件诉讼费由原告减半负担;
    • 再诉限制:撤诉后,原告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除非法院裁定不准撤诉或撤诉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 时效中断:撤诉不影响诉讼时效,原告可在时效期内重新主张权利。

操作建议:

  • 若已收到开庭通知,建议立即联系承办法官或书记员确认撤诉截止时间,避免因逾期丧失撤诉权;
  • 撤诉申请需加盖公章(企业)或签字捺印(个人),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 若案件涉及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需同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