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用超过60岁的劳务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发放标准-高岚律师|法行宝
2026-03-05 劳动纠纷

企业聘用超过60岁的劳务人员,在待岗期间工资发放标准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1. 若劳务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此时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待岗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工资发放标准应以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为准:

    • 若合同明确约定待岗期间工资(如按固定金额、比例发放),企业需按约定履行;
    • 若合同未约定,企业可与劳务人员协商确定发放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地区可能无此强制要求,需结合地方规定)。
  2. 若劳务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
    此时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如工作年限、管理方式等),待岗工资发放需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通常为1个月),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未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支付生活费(具体比例以地方规定为准,如北京为70%,上海为全额最低工资)。

实务建议:

  • 企业应优先在劳务合同中明确待岗工资条款,避免争议;
  • 若未签订合同或条款模糊,建议尽快与劳务人员协商补充协议;
  • 地方性法规可能对最低工资、生活费比例有特殊规定(如广东、江苏等地),需结合当地政策执行。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