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刘鑫律师|法行宝
2026-03-04 侵权纠纷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要由所有人承担;若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则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所有人存在过错的,还需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基本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遗失高度危险物造成的损害,其侵权责任首先由该物的所有人承担。这是因为高度危险物本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对周围环境和人员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所有人对其负有妥善保管和管理的法定义务。一旦因遗失导致损害发生,所有人就应当对损害后果负责,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促使相关主体更加谨慎地对待高度危险物。

二、责任划分

  1. 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 遗失高度危险物,指的是权利主体非自愿地丧失了对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但不包括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形。
    • 尽管所有人对遗失物丧失了实际占有,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仍由其承担因该物造成的损害责任。例如,若某工厂遗失了其所有的剧毒化学品,导致周边居民健康受损,那么该工厂作为所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2. 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若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且在此管理期间造成损害,则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 管理人是指对高度危险物享有实际管控处理权限的人,需对其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害负责。例如,若某工厂将其所有的放射性物质交由某专业公司管理,而该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该物质遗失,造成周边居民健康受损,那么该公司作为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3. 所有人与管理人的连带责任:

    • 若所有人在选任管理人、告知危险物性质、保管方法或危险后果等方面存在过错,如未进行充分告知或培训,导致高度危险物遗失并造成损害,则所有人与管理人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这种过错包括但不限于疏忽、懈怠或未尽高度注意义务。例如,若某工厂在选任管理公司时未进行充分调查,导致选任了一家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公司,而该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高度危险物遗失并造成损害,那么该工厂作为所有人需与管理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

  • 侵权责任不仅限于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还包括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或防止损害扩大。
  • 例如,立即组织力量追查寻找遗失的高度危险物,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配合采取应急措施。

四、特殊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1.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 若高度危险物被非法占有并导致损害,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 同时,若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防止非法占有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则需与非法占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

    •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并因此受到损害的情况,若管理人能够证明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则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其责任。

五、实际案例分析

以甲公司与乙专业公司为例,若甲公司将放射性物质交由乙公司管理,而乙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该物质遗失,造成周边居民健康受损,那么乙公司作为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甲公司在选任乙公司时存在过错,如乙公司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那么甲公司也需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的损害,应依据实际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同时,也提醒所有和管理人要高度重视高度危险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