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诉必须认罪认罚吗-赵晓荣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刑事辩护

相对不诉(即酌定不起诉)并不必然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认罪认罚,但认罪认罚可以作为增加酌定不起诉可能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相对不诉的基本条件与认罪认罚的关系

  1. 相对不诉的基本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
  2. 认罪认罚的作用:

    • 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行为的供认不讳和对检察机关案件事实认定的认可,体现了其良好的悔罪态度。
    • 在相对不诉的情境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作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的一个参考因素,有助于进一步确认犯罪嫌疑人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

二、不同类型不起诉与认罪认罚的关系

  1. 法定不起诉:

    • 当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犯罪嫌疑人实际上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存在“认罪认罚”的前提,通常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 相对不诉(酌定不起诉):

    • 如前所述,相对不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
    • 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体现其悔罪态度,但这并非必要条件。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3.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 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是必要程序。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自认为有罪并愿意表达认罪认罚的态度,也可以与检察机关沟通,但这并非存疑不起诉的必备环节。

三、认罪认罚不诉制度的综合考量

  • 认罪认罚不诉制度是一个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法律制度。
  • 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会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决策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防止放纵犯罪。
  • 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以及认罪认罚的态度和表现,都会成为检察机关作出决策时的重要参考。

四、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 对于犯罪嫌疑人:

    • 如果认为自己符合相对不诉的条件,可以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表达认罪认罚的态度,以争取不起诉的决定。
    • 但同时也要明确,认罪认罚并非必要条件,检察机关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作出决策。
  • 对于检察机关:

    • 在审查案件时,应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结来说,相对不诉并不必然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认罪认罚,但认罪认罚可以作为增加酌定不起诉可能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实际操作中,犯罪嫌疑人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检察机关的要求,积极沟通并表达自己的态度。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