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对贪什么对罪-路玉洁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刑事辩护

您可能是想问“什么构成贪污罪”,针对这一问题,我将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角度为您详细解答。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

    •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主观要件:

    • 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贪污罪。
  3. 客体要件:

    • 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这里的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4. 客观要件:

    •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 “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其他手段”是指除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的手段,如内外勾结、迂回贪污等。

举例说明:

  • 假设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利用自己负责管理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报销单据的方式,将单位公款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甲的行为就构成了贪污罪,因为他具备了贪污罪的所有构成要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您对贪污罪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