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款的金额确定需依据合同具体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通常存在两种认定方式:
以合同约定金额为准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进度款的具体金额(如固定比例、固定数额),且未附加“按实际完成量结算”等条件,则进度款原则上以约定金额为准。例如:
- 施工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作为进度款,上限为500万元”,此时即使实际完成量对应的金额超过500万元,发包方也仅需支付500万元。
- 买卖合同约定“分三期支付货款,每期支付总价款的30%”,则每期进度款金额固定为合同总价的30%,与实际交货量无关。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以实际收款金额(或实际完成量)为准
若合同约定进度款与实际履行情况挂钩(如“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按实际交货量支付”),则需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例如:
- 施工合同约定“每月按监理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进度款”,此时需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金额,而非合同预估金额。
- 买卖合同约定“买方根据实际收货数量分批支付货款”,则每期进度款金额需与实际收货量对应。
风险提示:若实际完成量存在争议(如工程量计算分歧、质量不合格需扣减等),可能引发纠纷,需保留相关证据(如验收单、计量报告)以支持主张。
实务建议:
-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进度款的计算方式(固定金额或实际量)、支付条件(如验收合格后支付)及调整机制(如材料涨价是否调整)。
- 履行过程中,及时留存实际完成量的证据(如施工日志、送货单、验收记录),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金额争议。
-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可依据行业惯例或双方交易习惯确定,但仍建议通过补充协议明确,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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