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村委会组织法内容-石田田律师|法行宝
2026-02-28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规范村民委员会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其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以下要点:

  1.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与组成

    •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可连选连任。
    •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地区应有少数民族成员。
  2. 民主选举制度

    •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选举程序: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 罢免程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通过。
  3. 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

    •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村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建设等)。
    • 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委托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产生。
    • 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需及时公布财务收支、宅基地使用、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等事项,接受村民监督。
  4. 民主监督与法律责任

    • 村民委员会成员需接受村民监督,对不称职者可依法罢免。
    • 村民委员会及成员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方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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