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人员范围-郭帆律师|法行宝
2026-02-28 刑事辩护

受贿罪的人员范围主要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这类人员主要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例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等,他们因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这些人员虽然不在国家机关工作,但因其从事的是公务活动,同样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具体包括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中负责管理决策等重要事务的人员,以及人民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中的公务人员。比如,国有企业的经理在项目招标、物资采购等环节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贿赂,即构成受贿罪。
  3. 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 这类人员虽被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但其身份仍为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有单位行使职权。若在履职过程中收受贿赂,同样构成受贿罪。例如,国有公司委派到其参股的合资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公司事务时收受贿赂,即属此类情况。
  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所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指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如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也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例如,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政府发放救灾款物时,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主体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 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离(退)休后利用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也以受贿论处。
  • 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其他人员: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按受贿罪定罪处罚。
  • 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人员: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收受财物,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另外,斡旋受贿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同样构成受贿罪。

在认定受贿罪时,除了主体身份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行为特征: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来实施受贿行为,如利用审批权、监管权等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据此收受财物。
  •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即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被动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之一,即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的同时,必须承诺或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受贿罪的人员范围广泛且特定,主要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相关特殊主体。在认定受贿罪时,需要综合考虑主体身份和行为特征等多个方面。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