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被发回重审,通常是因为原判决、裁定存在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情形。具体来说,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有新的证据:如果在原判决、裁定生效后,出现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那么该案件可能会被发回重审。新证据的出现可能改变了案件的事实基础,从而影响了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即事实认定不清或证据不足,那么该案件也可能被发回重审。法院需要确保判决、裁定是基于充分、确凿的证据作出的。
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如果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被证明是伪造的,那么该案件的判决结果显然是不可靠的,因此会被发回重审。伪造证据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如果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未经传票传唤即作出缺席判决,那么该判决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会被发回重审。
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如果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那么该判决可能未能全面、准确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会被发回重审以进行纠正。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如果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那么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受到不正当影响,因此会被发回重审。
适用法律错误:如果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比如错误地解释或应用了法律条款,那么该判决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会被发回重审以进行法律适用上的纠正。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比如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且这种违反程序的行为可能影响了公正审判,那么该案件会被发回重审。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如果原判决、裁定是基于被撤销或变更的法律文书作出的,那么该判决、裁定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会被发回重审以根据新的法律文书作出判决。
再审的申请与审查流程:
再审的审理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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