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换人审理时,审理期限原则上重新计算,但需根据换人原因及阶段具体分析。具体如下:
因法定原因换人(如回避、人员变动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若因审判人员回避、调离、辞职等法定原因导致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审理期限自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原合议庭成员因回避退出,新合议庭接手后,原已进行的审理期限不累计,需重新启动审理程序并计算期限。
因程序转换换人(如一审转二审、发回重审等)
因补充侦查换人(罕见情形)
若案件因补充侦查导致审理中断,补充侦查完毕后恢复审理时,审理期限不因换人单独重新计算,但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需从总期限中扣除,剩余期限继续计算。
关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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