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事故停车费谁出-甘洪博律师|法行宝
2026-02-24 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被判定为全责,因交警部门扣押车辆而产生的停车费用,依法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当事人无需支付此费用。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和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若交警部门因勘查、检验等需要扣押车辆,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即属于上述法规中所指的“保管费用”。因此,这笔费用依法应由交警部门所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特殊情况说明

  • 逾期未领取车辆:若交警部门已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但当事人逾期未领取,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可能需要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这是基于当事人自身行为导致的额外负担,与行政机关的保管责任无关。

其他事故损失的承担

  • 除停车费用外,若交通事故导致了其他损失,如车辆维修费、人身伤害赔偿等,这些费用应由责任方(即对方全责的一方)来承担。
  • 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实际操作建议

  • 拒绝支付不合理费用:当事人若遇到被要求支付此类停车费的情况,有权拒绝,并可向相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保留相关证据: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建议当事人保留好所有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包括交警部门的扣押通知、停车费用发票等,以便在需要时作为维权依据。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因交警部门扣押车辆而产生的停车费用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同时,其他因事故导致的合理损失也应由责任方来承担。如果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