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在部队得了精神病但没有评残疾的情况,我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为您提供一些详细的解答和建议。
首先,如果您在服役期间因公致残(包括患精神病),但当时没有及时申请评定残疾等级,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您在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仍然有资格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为了成功申请,您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包括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应包含您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您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则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其次,如果您在服役期间患病(包括精神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条件,并且您有军队医院的证明,那么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您可能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条件。这一认定主要针对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为了申请这一待遇,您需要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本人申请、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如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以及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等。
在准备这些材料的过程中,我建议您尽可能详细地收集和整理所有与您的病情和服役经历相关的文件和记录。这些材料将有助于证明您的病情和服役期间的医疗情况,从而增加您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最后,我建议您尽快与当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民政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清单。他们将能够为您提供更详细和个性化的指导,帮助您顺利完成申请过程。
希望这些解答和建议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申请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