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贪污怎么定罪-万辉律师|法行宝
2026-02-23 刑事辩护

贪污罪的定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从犯罪主体、行为表现、数额及情节要求等方面详细阐述:

  1. 犯罪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这是贪污罪的主要主体,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有企业委派到合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员虽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也以贪污论处。
  2. 行为表现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贪污罪的重要特征,指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例如,单位的财务人员利用其管理财务的职务便利,将单位的资金据为己有。
    • 具体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侵吞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窃取是指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骗取是指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虚报冒领差旅费、谎报项目支出等手段骗取公款。
  3. 数额及情节要求

    • 数额标准:
      • 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 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 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 特定情节:即使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备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可认定为贪污罪:
      •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
      •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
      •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
      •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
      •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
      • 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4. 惩处标准

    •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的,也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的,也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若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的,也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特别从宽情形:若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罪行特别严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可决定终身监禁,即不执行死刑,适用于罪该处死的贪腐罪犯。

总结:贪污罪的定罪与惩处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既涉及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行为方式、数额大小,也涉及其是否具备特定情节以及案发后的表现。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