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全名-张勇律师|法行宝
2026-02-23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全名为“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过,更准确且完整的表述应当是该条款所对应的罪名及其具体内容,即该条款规定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及其相应的刑罚。

详细解释

  1. 罪名概述: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主要打击的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以及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 具体行为:

    • 制作、散发宣扬物品:包括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这些物品可能包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宣传内容,旨在传播极端思想,煽动暴力或恐怖活动。
    • 讲授、发布信息: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这可能包括在公开场合演讲、在网络上发布文章或视频等,以传播极端思想。
    •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直接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如策划、组织或参与恐怖袭击等。
  3. 刑罚规定:

    • 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一般情节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际应用与注意事项

  • 法律适用: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并适用相应的刑罚。
  • 证据收集:对于此类犯罪,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包括但不限于宣扬物品的制作、散发记录,讲授、发布信息的记录,以及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相关证据等。
  • 法律意识:作为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任何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同时,对于发现的此类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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