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无期徒 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那什么时候有选举权-田自能律师|法行宝
2026-02-23 刑事辩护

被判处无期徒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没有选举权的;但如果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获得减刑,导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那么其选举权将得以恢复。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与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要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十八周岁;三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行使选举权的法律基础。

二、无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的关系

  1.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意味着,在判决中,如果无期徒刑犯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么他们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将不享有选举权。
  2. 减刑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改变:

    •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无期徒刑犯获得减刑,那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会相应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意味着,如果无期徒刑犯获得减刑,并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那么他们的选举权将得以恢复。

三、实践中的考量与选举权的恢复

  1. 监狱管理与选举安排:

    • 在实践中,监狱管理方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为符合条件的罪犯安排选举活动。例如,可能会设立流动票箱或提供其他便利条件,以确保罪犯能够行使选举权。然而,这一安排仅适用于那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已届满的罪犯。
  2. 选举权恢复的意义:

    • 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行使选举权,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也有助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融入。通过参与选举等社会活动,罪犯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从而为其未来的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四、具体案例与选举权恢复的可能性

  • 假设一个无期徒刑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了减刑的机会,并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相应缩短并最终届满。在这种情况下,该罪犯将重新获得选举权,可以参与选举活动。

总结与建议:

被判处无期徒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没有选举权的。然而,如果他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获得减刑,并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那么他们的选举权将得以恢复。因此,对于具体案件中的罪犯来说,其选举权的恢复与否取决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