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是否可以自己经商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党纪法规对于公职人员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从事营利活动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作为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其身份和职责决定了他们必须遵守更为严格的纪律和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是不可以私自经商办企业的。这是因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损害良好的营商环境,并且容易滋生腐败问题。
具体来说,如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自己投资、负责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或者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实则本人经营,且经营的业务与其所任职的国有企业经营的业务相同或类似,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而即使经营的业务与其所任职的国有企业经营的业务不是同一类,但未经批准私自经商办企业,也仍然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
以您提供的案例中的扆某为例,他作为国有企业的副总经理,未经批准与两名同学共同筹资建造果品冷藏库进行经营,虽然其经营的业务与其所任职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营业务不是同一类,但他的行为仍然被认定为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
此外,我还想补充一点,即使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离职或退休后,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相关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他们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因此,作为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党纪法规,不得私自经商办企业,以免触犯纪律红线,给自己和国有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