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特定经营者-高雅琪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公司事务

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特定经营者”的认定需结合审查目的、市场影响及法律要件综合判断,其核心在于防止行政权力通过设定特定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如下:

1. “特定经营者”的认定标准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相关实践,“特定经营者”通常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通过设定排他性条件(如企业性质、规模、地域、所有制等)直接或间接指向的特定市场主体。其认定需满足以下要件:

  • 排他性条件:政策措施中明确或隐含对经营者资质、规模、地域等限制,导致仅部分经营者符合条件(如“本地企业优先”“国有企业独占”);
  • 限制竞争效果:该条件导致其他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或削弱市场活力;
  • 行政权力介入:条件设定源于行政机关的决策,而非市场自发形成。

示例:若某地政府规定“仅本地注册企业可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则“本地注册企业”即构成“特定经营者”,因该条件排除了非本地企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2. “特定经营者”与公平竞争审查的关联

公平竞争审查的核心是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通过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包含“特定经营者”相关条款,保障市场公平。具体审查要点包括:

  • 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是否通过设定特定条件,使部分经营者获得不正当优势;
  • 影响市场准入:是否限制新经营者进入市场,或扩大现有经营者市场份额;
  • 违背法律原则:是否与《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上位法冲突。

法律依据: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制定政策措施时,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或“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 实务中的认定难点

  • 隐含条件识别:部分政策可能通过“技术标准”“资质要求”等间接指向特定经营者,需结合市场实际分析其排他性;
  • 动态调整需求:随着市场发展,原政策可能从“促进竞争”变为“限制竞争”,需定期审查更新;
  • 例外情形适用:若政策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例外情形,需严格论证其必要性。

建议:
若您遇到政策措施可能涉及“特定经营者”认定问题,可提供具体条款内容,我将结合条例及案例进一步分析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