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融资性贸易违反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禁止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违反国资委明文禁止:国资委自2013年以来多次印发文件,明确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例如,国资委2017年《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并列举了其主要特征。
责任追究情形:国资委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中,将“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归类为“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这意味着,开展融资性贸易不仅违反了国资委的规定,还可能导致相关责任人受到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等严厉追责。
综上所述,开展融资性贸易主要违反了国资委关于禁止国有企业开展此类业务的相关规定,并可能引发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建议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涉足融资性贸易业务,以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