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尾事故中后车全责的情况下,交通费一般由后车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若超出保险责任范围或未购买相应保险,则由后车个人承担。具体分析如下: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费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的“财产损失”包括因事故导致的合理交通费用,例如车辆维修期间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如打车费、公共交通费等)。
保险责任范围外的交通费赔偿
若交通费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通常为2000元),或后车未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超出部分需由后车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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