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单位董事长同一人参与投标 而且中标了怎么处理-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6-02-21 公司事务

结论:两家单位董事长为同一人参与投标且中标,该中标结果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重新招标、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等。以下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法律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本案中,两家单位董事长为同一人,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中标结果应认定为无效。

  2. 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未直接提及“单位负责人同一”的情形,但结合第十八条的立法目的(维护公平竞争),此类中标结果亦应无效。招标人可宣布中标无效,并重新组织招标。

  3. 行政处罚与责任承担

    • 对投标单位: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对两家单位处以罚款(项目金额5‰至10‰),没收违法所得。
    • 对个人责任:若董事长存在故意串通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处单位罚款金额5%至10%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禁止其1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 对招标人:若招标人明知或应知该情形仍允许投标,可能被认定为“违规招标”,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4. 实务处理建议

    • 招标人:应立即停止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重新组织招标;若已签订合同,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主张合同无效。
    • 投标单位:应主动向招标人说明情况,配合重新招标;若已履行部分合同,可协商结算已完成部分费用,但需承担中标无效的过错责任。
    • 监管部门:建议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发展改革委举报,由其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作出处罚。

提示:具体处理需结合招标文件约定、投标行为细节(如是否主动披露关联关系)及地方性法规。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招标投标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