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照打卡活动算侵犯肖像权吗-彭卓君律师|法行宝
2026-02-21 侵权纠纷

拍照打卡活动是否算侵犯肖像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法律基础与肖像权定义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一种人格权,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拍摄并公开其肖像,可能构成侵权。

二、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1. 未经本人同意:在未经肖像权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拍摄其照片,特别是当被拍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拍照时,此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在私人场合或被拍摄者明确拒绝拍照的情况下,仍强行拍摄并公开,就可能侵犯肖像权。

  2.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用途,如广告宣传、产品包装、海报制作、商业展览等,以此获取经济利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即构成侵权。在拍照打卡活动中,如果商家将参与者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且未获得参与者的同意,就可能构成侵权。

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况(合理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以下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因此不构成侵权:

  1.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这些非商业性、知识传播和学术发展的场景中,使用他人肖像通常不构成侵权。例如,在艺术展览中展示包含他人形象的照片作为艺术作品的一部分,且未用于商业目的,就可能属于合理使用。

  2. 新闻报道:媒体为满足公众知情权,在公开场合拍摄公众人物或与新闻事件相关的人物,并进行传播,通常不构成侵权。这包括报道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社会热点等新闻时的拍照行为。在拍照打卡活动中,如果活动本身具有新闻价值,且媒体在报道时合理使用了参与者的照片,就可能不构成侵权。

  3. 执行公务: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公安机关通缉犯罪嫌疑人、海关和安检部门执法拍照等,基于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需要,不构成侵权。

  4. 展示特定环境: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只要这些肖像不是主要展示对象且未用于营利性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例如,在旅游景点的宣传照片中,偶尔出现的游客形象就可能属于这种情况。

四、拍照打卡活动的特殊情况

在拍照打卡活动中,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1. 活动的性质:如果活动本身具有公益性质或非商业性质,且参与者在参与时已知晓并同意照片可能被公开使用,那么可能不构成侵权。

  2. 照片的使用方式:如果照片仅用于活动内部的记录或分享,且未广泛传播或用于商业目的,那么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如果照片被用于商业宣传或广告等营利性活动,且未获得参与者的同意,就可能构成侵权。

  3. 参与者的意愿:如果参与者在参与活动时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拍照或照片被公开使用,那么组织者应尊重参与者的意愿,避免侵犯其肖像权。

五、总结与建议

拍照打卡活动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需综合考虑活动的性质、照片的使用方式以及参与者的意愿等因素。为避免侵权风险,建议活动组织者在拍摄前尽可能征得参与者的同意,并明确告知照片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如果确实需要使用或公开照片,应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或事先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

如果你在拍照打卡活动中遇到了肖像权纠纷或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