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间断性精神病人是否可以做监护人的问题,这需要从法律和实际能力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监护人的职责是代表被监护人管理其个人事务、财务、医疗或牙科治疗等,这要求监护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理解并履行自己的职责。间断性精神病人,由于其病情的不稳定性,可能在某些时段内无法保持清醒的判断力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这就可能影响到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
从法律层面来看,虽然直接的法律规定可能并未明确指出间断性精神病人不能担任监护人,但我们可以参考《精神健康(修訂)條例》中关于监护令的相关规定。该条例设立了监护委员会,负责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委任监护人。在决定是否颁发监护令时,委员会会考虑是否有较少限制或侵扰的方法可供采用,以及当时是否有需要作出监护令安排。这暗示了,对于精神上可能无行为能力的人,包括间断性精神病人,在委任其为监护人时,需要特别谨慎,并确保其能够稳定、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
进一步地,如果间断性精神病人的病情严重到影响其日常判断和行为控制,那么他们可能被视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仅无法担任监护人,反而可能需要被委任监护人来照顾他们的个人事务。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刑法的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刑法对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有明确规定,包括完全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然这主要关注的是刑事责任,但它也反映了法律对于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认可程度。对于间断性精神病人,如果在其发病期间实施了危害行为,他们可能不负刑事责任,这进一步说明了他们在某些时段内可能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难以承担监护人的重任。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可能并未直接禁止间断性精神病人担任监护人,但考虑到其病情的不稳定性和可能影响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以及法律对于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认可程度,我们可以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间断性精神病人可能不适合担任监护人。如果确实需要委任监护人,应该优先考虑那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稳定、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