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配偶确实可以作为其监护人。
在法律上,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的确定有一定的顺序和规定。首先,配偶是其中的一位法定监护人,有权力和责任来照顾和监护精神病人。除了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这些亲属中没有人能够或者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那么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在得到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如果对指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情况下,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将担任监护人。
因此,作为精神病人的配偶,在法律上是有资格和权力担任其监护人的,负责照顾和监护其日常生活以及处理相关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