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中,的士的营运费(即停运损失费)是否由保险公司承担,需分情况讨论:
若责任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
若责任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或保险公司拒赔
停运损失需由侵权人(即追尾方)自行承担。此时需提供的士司机的营运收入证明(如银行流水、纳税记录、行业平均收入标准等),法院会结合车辆维修时间、合理停运天数等因素综合认定赔偿金额。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保险合同内容、维修时间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材料为您分析赔偿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