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男方患癌被再婚妻子赶出家门起诉离婚时,房子是否要分给女方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房屋产权归属、出资情况、婚姻存续时间、双方贡献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 房屋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 若男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即使男方患癌被赶出家门,女方起诉离婚,房屋也不会分给女方,但男方可能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帮助(如女方生活困难且男方有负担能力)。
- 若男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产权原则上归男方,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就这部分财产要求分割。例如,男方婚前首付30万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70万,房屋增值到200万。那么,女方可以就共同还贷的35万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如按比例计算为35万÷100万×100万 = 35万增值对应部分,具体计算可能更复杂需专业评估)要求分割。
-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 婚后共同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或一方名下: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只要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平均分割。但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在男方患癌被赶出家门的情况下,如果女方存在遗弃行为,男方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房屋时可以主张多分。例如,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正常情况下双方各分100万;但如果女方遗弃患癌的男方,男方可以要求多分,可能分得120万甚至更多,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割。同样,若一方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
- 房屋为女方个人财产
- 若房屋是女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和男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的情况一样,该房屋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如果男方患癌生活困难且女方有负担能力,女方可能需要给予男方一定的经济帮助。
- 若房屋是女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女方名下:房屋产权原则上归女方,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就这部分财产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