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销的印章是否需要销毁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印章的缴销主体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首先,对于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地方公安局的通知(如乌审旗公安局关于做好印章注销工作的通知),当这些单位依法注销、解散或终止经营活动,或者印章损坏、遗失无法继续使用,或者单位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导致原印章不再使用时,需要依法办理印章注销手续。在这个过程中,旧公章通常需要交回原制发单位或属地刻章企业,最终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公安机关对收缴的印章会统一保管,并在保存期满(如2年)后进行销毁,销毁情况会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其次,对于社会团体的印章,根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当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时,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或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这些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会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并定期销毁,销毁印章的名册会送公安机关备案。
综上所述,无论是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还是社会团体的印章,在缴销后,通常都会由相关的管理机关(如公安机关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统一保管,并在一定期限后进行销毁。这一过程是为了确保印章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防止印章被非法使用或滥用。因此,缴销的印章确实是需要销毁的,但具体的销毁时间和方式会由相关的管理机关根据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