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前提:孩子在看护班下课期间自行摔倒导致骨折,涉及看护班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
结论与详细分析:
看护班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过错原则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看护班未尽到管理职责(如地面湿滑未清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安排人员看护等),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孩子因自身原因(如奔跑打闹)或第三方行为导致受伤,且看护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可能无需担责。
赔偿范围需结合实际损失与过错比例
若看护班存在过错,赔偿项目包括:
关键证据收集与维权路径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看护班是否签有免责协议、孩子年龄等),可补充说明后为您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