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办理时评估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丁祎律师|法行宝
2026-02-17 刑事辩护

在办理取保候审时,评估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方面情况。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这些社会危险性包括:

  1.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如正在策划、组织新犯罪或有迹象表明可能实施新犯罪。
  2.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如曾因此类行为受过处罚或参与相关犯罪活动。
  3.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如有相关证据或迹象表明存在此类风险。
  4.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如扬言或准备实施报复行为。
  5.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如有相关证据或迹象表明存在此类意图。

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社会危险性”也涵盖了上述类似情形,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社会危害性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导。

二、考量因素

在评估社会危害性时,除了上述法律依据外,还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案件性质和情节:

    • 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案件(如暴力犯罪)通常意味着较高的社会危险性。
    • 案件涉及罪名的性质(如是否为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等)及被追诉人在案件中的角色和地位也是重要考量点。
  2. 被追诉人的个人情况:

    • 前科记录:多次犯罪记录或暴力犯罪前科表明再犯可能性大,社会危险性高。
    • 一贯表现:平时表现良好、遵守法律法规者社会危险性较低;有不良习性者则相反。
    • 个人性格与心理状态:冲动、暴躁、反社会人格等性格特点增加社会危险性,而性格温和、理智者则相反。同时,心理状态不稳定、有自杀或逃跑倾向者,其社会危险性也显著增加。
  3. 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

    • 积极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是降低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
    • 配合调查、表现出真诚悔意并愿意承担责任者,其社会危险性被视为较低。
  4. 逃避司法制裁的企图:

    • 试图隐匿、转移财产或与涉案人员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等行为均被视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表现。
    • 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有逃跑、自杀企图或已着手准备者,其社会危险性显著增加。
  5. 保证措施的有效性:

    • 提供可靠的保证人或交纳足额保证金,并能确保保证人认真履行保证义务时,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危险性。
    • 保证人的信誉、经济实力及与被追诉人的关系密切程度等因素均需考虑在内。

三、综合分析与应用

在评估被追诉人的社会危险性时,应综合运用上述法律依据和考量因素进行全面分析。通过详细审查案件材料、了解被追诉人的个人背景及表现情况、评估其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以及考察其是否有逃避司法制裁的企图等措施,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判断其社会危险性水平。进而为是否准予取保候审提供有力依据,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举例说明:假设一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评估其社会危险性时,司法机关会考虑其是否有前科记录、平时表现如何、是否积极认罪悔罪、是否有逃避司法制裁的企图以及保证措施是否有效等因素。如果该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记录、积极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责任,且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人或交纳了足额保证金,那么其社会危险性可能被视为较低,从而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办理取保候审时评估社会危害性的依据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方面情况。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