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能算调解书吗-方宏图律师|法行宝
2026-02-17 行政纠纷

庭审笔录不能算作调解书,二者在法律性质、功能及形成程序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性质不同
    庭审笔录是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由书记员对法庭调查、辩论、当事人陈述等诉讼活动的客观记录,属于诉讼文书范畴,其核心功能是固定庭审事实,为裁判提供依据。而调解书是法院或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直接的法律执行力,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

  2. 功能与效力差异
    庭审笔录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仅作为案件审理的原始资料,供法院参考或当事人查阅、复制。调解书则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若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意向但未形成正式调解书,仅记录在庭审笔录中的“调解意向”不产生法律效力,需另行制作调解书或通过判决结案。

  3. 形成程序要求
    调解书的制作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当事人需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法院需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如是否自愿、合法),最终由法院确认并出具调解书。而庭审笔录仅需书记员如实记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即可,无需法院额外确认程序。

特殊情形说明
若庭审中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且法院根据该协议直接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此时调解书与庭审笔录中记录的调解内容可能存在关联,但法律效力仍来源于调解书本身,而非庭审笔录。若仅在庭审笔录中记载调解意向但未制作调解书,则该意向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议
若您涉及案件调解,务必要求法院出具正式调解书并签收,避免仅依赖庭审笔录中的记录。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