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异议登记了一次后还能再提出异议登记吗”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异议登记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情形。异议登记是指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办理的一种登记。其目的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登记错误而遭受损失。
针对您的问题,如果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是不予受理的。这是因为异议登记的设立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为利害关系人提供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而非允许其反复提出异议。一旦异议登记失效,即意味着该登记所依据的事实或理由已经不再成立,或者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了解决,因此再次提出异议登记是不被允许的。
然而,如果申请人有新的证据或理由证明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确实存在错误,并且权利人仍然不同意更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重新准备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申请异议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次申请必须基于新的事实或理由,而非简单地重复之前的申请。
此外,我还想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异议登记的时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申请办理异议变更登记。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将失效。
异议登记的注销:如果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驳回,那么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属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期间的权利处分:在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在其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愿意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仍可继续处分该不动产。
异议登记的收费标准:异议登记的收费标准因地区而异,具体费用请参照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规定。
综上所述,异议登记了一次后,在异议登记失效且没有新的事实或理由的情况下,是不能再次提出异议登记的。如果您有新的证据或理由,可以重新准备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再次申请。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