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做笔录注意什么事项和要求-冉林花律师|法行宝
2026-02-16 行政纠纷

证人做笔录是一个严肃且重要的过程,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和事实真相的查明。以下是一些证人做笔录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和要求:

一、证人资格与准备

  1. 证人资格: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的自然人。证人不能指定、更换和替代,必须基于其亲身经历或了解的事实作证。

  2. 了解背景:在接受询问前,证人应了解自己与案件及被调查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以及自己的思想品质、心理素质和身体情况等,以便更好地配合调查。

二、询问过程与要求

  1. 个别询问: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一般情况下一事一证,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以确保证言的独立性和真实性。

  2. 出示证件:调查人员与证人谈话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以证明其身份和询问的合法性。

  3. 忠于事实: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

  4. 严禁违法手段:严禁采用体罚、变相体罚或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以违纪违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笔录制作与确认

  1. 现场制作:调查人员与证人谈话时,应现场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符合谈话时的客观情况,真实、准确、全面、清楚地记录谈话内容。

  2. 结构要件完整:谈话笔录的结构要件要完整,包括实体要素(如“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果、何经过)、程序要素(如满足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谈话的要求)和格式要素(如相关法律规定对询问、讯问笔录在基本格式上的规范和要求)。

  3. 记录原话:笔录中应记录证人的原话,不得任意修饰或增减。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

  4. 证人认可:谈话笔录应经证人认可,由证人逐页在谈话笔录上签名,并在末页签注“以上笔录共X页,都经我看过(或念给我听过),与我讲的一致”的明确意见。

  5. 补正与修改:允许证人对记载遗漏或错误之处进行补正或修改,核对后由其签名并捺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亲笔证词:有条件的,应要求证人写出亲笔证词,把所要证明的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情节、手段、结果等书写清楚。

  2. 录音录像:调查人员与证人谈话,必要时可全程录音录像,但应事先告知本人,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保密要求: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证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4. 审核认定:对于有关机关调取并移送的证人证言,必须经调查人员认真审核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同时,应由该机关加盖印章,注明出处。

遵循以上注意事项和要求,可以确保证人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有力支持。